【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创业担保贷款
点击:1782 发布时间:2018-07-26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上传单位:未知  作者:东营人社

编者按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创业政策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为做好我市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东营人社特开辟了“就业创业政策解读”栏目,全面、系统的为大家解读相关政策,细说办事程序,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确保政策惠及民生,落到实处!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2018年3月27日印发

2.《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8号)

3.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8〕30号)2018年5月17日印发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经营场所就近的市、县(区)、街道(乡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只能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三、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今年新纳入支持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高校在校生是指山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申请时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管理经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申请时需持有所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和所在辖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网络商户是指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四、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五、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利率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省级标准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发放额度由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注意: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和贴息

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均可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担保和贴息支持。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七、反担保

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允许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

(一)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二)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等。

(三)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

(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有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提供反担保。

 

(五)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八、申请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扫描入系统,无需提供任何复印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现场打印)

2.《营业执照》副本或东营市个人自主创业就业经营证明表

3.贷款人员类别相关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证》、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退役证》、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证明、返乡农民工证明等)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登记卡、索引页)和《结婚证》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申请表(现场打印)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4.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表、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3个月)

5.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证》、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退役证》、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证明等

6.提供结算账户银行对账单或流水(1年)

 

7.公司上一年度12月及最近3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九、基本流程

(一)个人创业者向注册地(即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向注册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企业)申贷信息进行初审。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对申请人(申请企业)申贷信息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申请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考察意见。

 

(五)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贷款。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别提示:在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收取任何贷款手续费、代办费、担保费、咨询费,请不要轻信任何机构、个人假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义或以加快办件速度、保证办理结果等为名收取各种费用。

十一、咨询电话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咨询电话:

12333

2.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项咨询电话:

市   直:0546-6378965

东营区:0546-8365360

河口区:0546-3661609

垦利区:0546-2529677

广饶县:0546-6444976

利津县:0546-5682326

开发区:0546-8325363

东营港:0546-8019755

十二、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

(一)经办银行(6家):东营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营农商银行、齐商银行、利津农村商业银行、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

(二)担保公司(3家):山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