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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
点击:1466 发布时间:2010-05-04   打印

        2005年8月27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鲁办发[ 2005 ]22号文件形式发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文件通知,即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省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 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
  我省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我省的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继续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对于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 2004 ]10号)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 ] 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的总体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的原则,坚持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专业特长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

  二、积极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进一步发挥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的服务和推动作用,发挥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在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等方面组织专家咨询时,可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声望的离退休专家参加决策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扶贫等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专项活动聘请、项目聘请、短期聘请等多种方式,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从事青少年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符合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工作。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进行科学知识普及。支持他们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专家门诊、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支持他们总结自已的实践经验,通过著书立说、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培养人才。
  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志愿,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开拓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渠道。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应积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服务范围。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专家服务机构要通过设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窗口,举办专项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做好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离退休专家信息数据库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络,定期兴办网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交流活动,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信息平台。

  三、努力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成果评审、著作出版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励标准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科研、著书等活动时,原单位应允许他们借阅图书资料。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为聘用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设备、器材以及技术资料、图纸时,可与原单位协商同意后使用。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再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后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要按有关规定征得原单位同意并办理政审手续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有关费用由派遣单位负责。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国(境)外机构和组织邀请,因私出国(境)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聘用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单位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导致残、亡或患职业病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妥善外理,由此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建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高度重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省老教授协会等社团组织团结和凝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省老教授协会等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组织、推荐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继续发挥作用,加大对大中小学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革命传统、理想信念、职业道德、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等教育力度,促进全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政府开展的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服务咨询等活动,可邀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参加或承办。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这些社团组织开展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和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保守工作秘密。要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在教育和引导青少年、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参加经营、应聘活动,要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六、大力加强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的领导
  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高度,重视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使他们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开发纳入到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服务方式,做好引导支持工作。为做好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由省人事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科协和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省老教授协会共同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沟通工作情况,研究政策建议,加强协调协作,共同做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工作。